火災探測報警裝置什么時候能夠損毀
- 發表時間:2025-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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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期限:
火災探測報警裝置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
可燃氣體探測器腎氣敏元器件、光纖線產品上激光器件的使用期不應超過5年。
2.損毀標準:
在搬運、組裝、應用、維修維護等過程中,因碰撞、火烤、泡茶(含滲水)導致產品基本要素缺失,經制造業企業確定,即便進行處理,也難以恢復出廠狀態下的。
感煙類火災探測系統不可以校準到制造業企業所規定的回應閥值范圍之內,并且在有關實驗火結束之前未響應;溫度探頭類火災探測系統在溫度超過標準值或姿勢溫度的上限值后未響應;點型紅外線火焰檢測器、圖象型火災探測系統的火災事故敏感度不符合規定需求。
工作壽命到期商品。
3.報廢申請:
產品達到使用期限時要損毀。
商品經營單位應當建立產品報廢處理過程,搞好報廢申請紀錄。
報廢的火災探測報警裝置應按相關規定退還商品生產廠家、進口的生產商或是他的授權委托回收利用企業,不得任意廢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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